以税收制度为例,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在税收上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以及二级市场房地产转让提高税率、加强征税。其中对开发企业主要政策措施是包括恢复开征土地增值税,提高预征率,加强清算;提高企业所得税预征率。对个人主要是提高不动产交易契税,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这些政策措施共同特点是寄希望通过增加房地产开发、转让成本,来减少需求,平抑供求。但结果是通过税收提高成本,对抑制需求功效作用有限,但助长价格上涨作用却十分明显,成为价格上涨的重要推手。
三中全会报告,以及习总书记在政治局学习讲话提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房地产改革思路,即由控制需求转向扩大供给,寄希望通过增加土地供给,建立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房,和为中高收入者提供商品房的多元住房体系,保障房地产供给,来平抑房地产供求。然而,由需求管理转向供给管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过渡缓冲期。在过渡期内还是要采取包括限购、限贷、增税的需求管理,以及扩大土地供给,降低开发成本,减轻开发税收的供给管理,即税收结构性调整的二元管理方式。
用房产税替代土地增值税
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与现行房产税比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大相径庭,性质完全不同。如果说房产税改革仅仅指房产税这一税种改革,而房地产税改革则是指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整个房地产税制改革。既包括开发环节税改,也包括转让环节税改,还包括持有环节税改。
我国现行房地产领域涉税可分三个环节。一是开发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开发权,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动产交易契税,如果占用农村土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时,规划设计、建筑施工、配套设施支出都要缴纳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当房地产进入销售时,开发商在预售阶段要缴纳营业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完成时要缴纳印花税,并就预缴税进行清算,购房者则要缴纳不动产交易契税和印花税。二是转让环节:在这个阶段,旧房转让要根据持有时间、交易价格有区别地缴纳营业税、附加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三是持有环节,企业房产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个人房产除上海和重庆试点外暂不征纳房产税。
由于未来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不增加新税,如果要增税必须先减税,因此未来适应供给管理的主要改革思路是降低开发、转让环节税收,提高持有环节税收。具体来讲就是提高持有环节房产税,降低开发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
之所以要提高持有环节房产税,首先在于合理税制。无论是从房地产税收合理性、税收制度公平性还是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出发,都有改革的必要。从房地产宏观调控分析,开征房产税将增加持有成本,从而减少持有,有利于扩大二级市场供给。之所以要取消土地增值税,一是由于土地增值税不合理。因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又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存在对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对房地产企业双重征税,虽然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但负面后果也很明显。不是减少开发企业利润,导致房地产供给减少,就是通过转嫁税收助推房地产价格。取消土地增值税,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增加房地产供给,或降低房地产成本,降低房地产价格。二是土地增值税也不是国际惯例。从世界各国和地区来看,除台湾地区外,很少有使用土地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而台湾征收土地增值税后就不再征所得税,所以并不存在重复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也不可能长期持续存在。我国房地产企业暴利是在一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时有暴利,而当房地产价格趋于下跌时,不但没有暴利,连正常利润也不复存在。因此,随着房地产市场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房地产税源变化,以房产税替代土地增值税正当其时。
由先行先试转为先行立法
在我国,虽然房产税改革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房产税试点扩围也已不可逆转,但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法律制度,使改革困难重重。上海、重庆试点已近2年,还未有其他城市跟进。这次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要求加快房产税立法,从而使房产税立法有理由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并使房产税改革路径由先行先试转为先税收立法、再扩围改革。然而,立法同样面临艰难的制度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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