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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11:24 来源:厦门日报
我来说两句
厦门日报讯 房子刚刚开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就以认购、预订、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变相卖房?这些饱受诟病的预售乱象将得到制止。记者昨日获悉,新修订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7层以下商品房封顶后才可预售
内容:厦门市现行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从2002年起执行至今。规定中,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只要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即可“领证”,此次修订则“拔高”了标准——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同时,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分析:“将标准拔高就意味着厦门房企开发过程中的工期将会延长,对开发商的资金要求也相对提高了,对抑制‘地王’出现将起到积极作用。”中原地产厦门公司总经理孔军表示,将预售门槛提高后,开发商推盘节奏就会受到控制,资金要求也随之提高,开发商拿地就需要多加考虑了。
预售方案还应包括车位租售装修标准
内容:修订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除了需写明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等建设情况外,还新增了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等公建配套的权属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等具体情况及其平面示意图;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商品房装修标准等内容。
分析:业内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在原来的预售管理制度上,更加细化了内容。而将车位的租售情况以及商品房装修标准加入预售方案,也会让购房者对楼盘信息更加明确,从而避免一些买卖双方的纠纷。
“领证”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价格
针对一些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各种形式“卖房”的现象,《规定》明确指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开发商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营销、促销,《规定》也明确给予禁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开发商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任何款项。
《规定》还指出,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违反此规定,将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厦门日报) | |
责任编辑:肖月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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