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闽清县人民政府批准,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挂牌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本县辖区内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及曾有放弃竞得标的造成违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3年12月03日 至 2013年12月18日 到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地产中心 获取 挂牌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3年12月03日 至 2013年12月18日 到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地产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8日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3年12月18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2013-20 号地块:2013年12月09日08时00分 至 2013年12月20日09时00分 ;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技术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建筑设计及景观设计要求、其它规定等应严格按闽清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关于闽清县坂东镇原良种场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的函》(梅规〔2013〕28号)。
(三)竞得人应当在竞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分期缴纳期限:第一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第二期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0日内缴清出让价款的50%。
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须在闽清县境内依法成立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出让人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资料备案。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竞得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四)出让成交价中只含该地块征收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及政府土地收益等,不含契税及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应收取的相关税费。
(五)本次出让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邮寄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竞买申请和竞买报价。
(六)竞得人放弃竞得地块造成违约的,竞得人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该地块再行出让的价款低于原出让价款的,由违约人补足差额。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路108号国土局四楼地产中心
联 系 人:吴先生 陈先生
联系电话:0591-62300696
开户单位:闽清县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
银行帐号:13185101040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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