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电商”兴起两年以来,各种名堂次第登场,颇赚了些业内的眼球,但质疑更甚。
只是个“羊头”招牌
电子商务具备产品标准化、单件价值较低、交易频率高、适宜物流配送等特点,网上购物能够实实在在地提高购物的便利性、减少交易环节,从而降低商品的价格。
房地产“电商”不具备电子商务的核心特点。房地产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典型的非标准化商品,每一套房子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二是单件价值巨大的商品,网上电子支付很难被普通购房者认可。三是低频率交易的商品,购房者对交易的便利性并不敏感。四是属于“不动产”,不适用电商的便捷和低成本特点。五是交易过程有大量必须当面完成的事项。
所以,所谓房地产“电商”并不属于真正的电子商务,而是宣传推广渠道的拓展和创新,只不过是挂了一个电商的“羊头”招牌。
“走形式”的作用大过实际销售
通过两年的观察,可以看出,房地产“电商”实践虽算热闹,但却并非是所谓创新销售模式的探索,更难以套用一般消费品的电商模式,实现真正的网上房产交易。
有的开发商通过房地产“电商”平台释放优惠信息;有的开发商以房地产“电商”团购促销等形式为项目“合理降价”;凡此种种,不一而论。实际上,房地产“电商”更多是起到作为资讯搜集平台、营销推广渠道的作用,发挥的是媒体的延伸功能,其本质还是一个准媒体。
然而,如果不能够跟线下密切结合,房地产“电商”是根本开展不起来的。那些看起来很“电商”的成功案例,大多数还是在线下打好了基础,再以各种“看房团”、“团购折扣”等形式组织到现场看房线下成交。从某种意义上说“走形式”的作用大过实际销售,为项目增加宣传推广的多样性而已。
为何纷纷触“电”?
对于开发商来说,参与到房地产“电商”当中来,一方面,“电商”可以让项目实现合理降价。开发商通过参与“电商”,可以提供较大幅度的优惠吸引人气,并且一般不易招来旧业主的不满。
另一方面,“电商”可以帮助开发商控制营销费用。通过与“电商”媒体的合作,“电商”媒体对应投放广告资源,并以各种名义直接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取代开发商向媒体支付的广告宣传费,间接将营销费用转嫁给了购房者。
对于媒体来说,发展“电商”可以绕开房企的费率控制,通过加价折扣的方式从客户端收费,收益稳定,结算及时。
对于购房者来说,开发商和“电商”媒体营造的氛围,会让购房者觉得争取到更多的折扣和优惠等。
是共赢,还是皆输?
本有很多积极意义和创新之处的房地产“电商”,在一拥而上、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各种变异。那么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如何预防和规范?
对于购房者。实际上,“电商”媒体向购房者释放的开发商特供房源,已经在原房价的基础上加上了预调折扣差价和“电商”媒体佣金费用,这种做法在房地产业内早已不是什么秘密。网上拍卖价格如果低于开发商预期,由指定人选将标的拍回开发商自己手中的做法操作起来也并不复杂。无论是哪种“电商”方式,购房者并没有拿到真正的实惠,而且还要为“电商”媒体的佣金埋单。
对于开发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选择几个合作伙伴,开发商都可能会遇到如下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
全盘提佣是最受“电商”媒体欢迎的方式,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出现有些“电商”媒体为获得这种合作,将佣金的相当部分返给项目管理团队或者个别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不仅开发企业和客户没有从中受益,而且还败坏了团队风气、侵蚀了人员的职业素养。
有些开发商是根据“电商”渠道带来的客户成交量提佣。但现实中也出现了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售楼人员收取“电商”媒体好处,在来访客户渠道确认上做手脚的情况,开发商和代理公司实际上为虚假的客户来源埋了单,并且破坏了现场的销管秩序。
开发商在选择“电商”合作对象上,也面临窘境。项目如果仅和一家媒体合作,客户来源有限,且缺乏竞争促动。如果同时与几家媒体合作,若几家媒体是利益均分,则每家媒体都不会投入过多的好资源,甚至产生负向激励;若根据来访或成交比例分配佣金,则可能出现“电商”媒体贿赂售楼员,对客户渠道作假的情况。
对于“电商”媒体,看似名利双收,但是在利益驱动下,少数媒体为了从“电商”上利润收益最大化,可能做出有失公信力的行为。
渐渐地,消费者会发现所谓房地产“电商”不过是自己花钱买“优惠”的迷局;开发商也会意识到,“电商”带来的问题会对其内部管理、成本管控造成巨大冲击;而媒体也会因此失去公信力。
房地产“电商”路向何方?
房地产“电商”要想发展下去,必须回归其媒体属性,并牢记媒体的生命在于公信力。
未来,房地产“电商”必须解决两大问题:第一,电商客户要可确认,集客效率要可考核;第二,要掌握大量真实的客户需求和明确的购房意愿。这一方面既需要利用技术手段对客户进行识别和引导,也需要能够掌握真实客户需求信息和市场信息的大数据库做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