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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调研七年出炉 开放小区需立法

house.fjsen.com        2016-02-25 16:03:26      王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物权法》司法解释调研七年出炉)

应当注意防止实践中不适当地扩大化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需要对该条所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千呼万唤始出来。用这一句话形容自2009年开始调研、历时七年才最终出台的物权法最新司法解释再恰当不过。

2月23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共22条,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司法解释主要解决六个问题: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与民事诉讼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预告登记后不动产物权人处分不动产物权的行为的过度限制,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范围理解的偏差,对《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不适当地扩大化适用,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的不统一,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标准的差异等。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审委会大法官们字斟句酌的结果,也是万千法官在无数案件中的知识汇集,”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写道。

那么,司法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呢?

防止不当扩大预告登记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实施,包括《附则》在内,一共二十章,二百四十七条。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

其中,《物权法》第九条到第二十二条,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可以让购房者在已签署购房合同却没有拿到房子的时间里,取得合法的产权,以防止开发商或卖房者一房二卖。

“预告登记来自德国,开始引入我国时还曾有过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说。2015年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标志着预告登记制度已在我国明确。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程新文说。

为此,最新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即将其限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在法律上危及或者妨碍债权如期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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