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也表示,由于该项业务是一项将反向抵押和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业务,除传统保险业务所需面对的长寿风险和利率风险外,还需要应对房地产市场波动、房产处置等风险挑战,每单业务的成本和承保周期都远超过传统保险业务。
因此,在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看来,国内保险版以房养老面临着曲高和寡的窘境,主要是由于老人的长寿风险、房价波动等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以房养老”产品本身的设计、定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根据“以房养老”的方案,老人投保后,保险公司是逐月支付费用给老人直至去世,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但人的寿命是不能预知的,支付的年限以及每月支付额将成为保险公司与老人的“博弈点”。若保险公司预测老人寿命较长,每月支付金额就会较少,一旦老人过快辞世,容易引发家属与保险公司对房屋剩余价值的争论。
而且,我国现行的国内房屋70年产权也成为关键问题之一。对此,朱俊生表示,发达国家“以房养老”之所以普及与其房地产市场的成熟稳定有关,且成熟的交易市场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非常好的退出机制,一旦发现存有风险隐患,可以及时变现或采取金融工具等规避风险。如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场,其包括个人信用制度、抵押益款担保、保险体系等;加拿大在国家住房法下也建立了抵押证券。
但在我国影响住房市场稳定的因素,除了市场本身的供求关系外,还有住房政策的不确定性,比如,国有居住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的政策走向至今都比较模糊,这就使得提供以房养老模式的金融机构难以准确把握未来的预期。在朱俊生看来,保护房屋和土地的私有财产并承认财产权是一种可让渡的产权,是以房养老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配套政策亟待完善
坚持推行能否如愿,关键还得看政策和模式如何完善。业内认为,除了需要政府持续支持外,还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参与,朱铭来建议,在以房养老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在多方之间架起桥梁,建立公信力是不可或缺的。他举例称,如协助政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策设计提供意见或建议,为老年人提供税务、法律、政策等方面咨询,从事房产价值评估,提供养老服务,帮助金融保险机构运作房产等。
为此,在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圈定了“以房养老”配套政策的时间表。项俊波透露,今年将会同相关部委,逐步完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配套制度。
“以房养老”产品一般涉及长达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的养老金给付问题,且涉及的金额巨大。海南保监局局长王小平表示,老年人对将后半生赖以养老保命的资产或钱交由其认为形象欠佳、社会信誉度不高的保险公司来经办,难免心存顾虑。因此,保险业要介入以房养老业务,重塑自身良好形象、取得消费者认同是应重视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从欧美地区的“以房养老”经验看,其国民理财教育和舆论宣传功不可没。如美国在其反向抵押贷款发展初期就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由政府提供资金发展公立的咨询服务机构,以增强咨询服务的公信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广对象上,朱俊生建议,可先易后难,可以先从无子女、有房产的老人开始推广,再逐渐过渡到普通的老人,或者采取其他相对易行的变通方式,如租房养老和换房养老等,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开展真正的以房养老模式。而考虑到传统老人之所以遗产观念较重,主要是家庭亲情的作用,而现实中“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往往缺乏更加必需的现实关怀,因此通过“以房养老”模式置换出的资金等资源,大力建设并完备社区式养老公寓,让具有共同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同类老年群体群居在一起,可有利于缓解现实中的感情空白,更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从部分政府官员的表态不难看出,未来我国的以房养老模式可能会出现更多元化的尝试,不仅局限在保险产品上。日前,李红兵就曾提出了通过出租房产利用房租养老的以房养老形式等。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际上主流的以房养老模式,除了我国试行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外,还有租房入院养老、异地置业养老、合资购房养老等多种,只要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且不违反市场规律,政府都应给予一定的空间让企业发挥、让老人愿意尝试。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陈婷婷/文 李烝/制表
我国以房养老推进大事记
2013年9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中国将逐步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2014年6月
保监会明确自2014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2015年9月
“以房养老”保险推出一年,全国仅有12户共22人签约。同期有调研显示,近99%的子女反对父母以房养老。
2016年1月
保监会召开工作座谈会,从政府的角度承认以房养老试点遇冷,但明确试点将继续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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