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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房4年未签合同 海南中信国安败诉拒赔

house.fjsen.com        2016-01-28 15:18:06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肖月青        我来说两句

项目转嫁他人 被告拒不认错

一审宣判后,海南中信国安公司也提出上诉。海南中信国安公司辩称,闫先生认为海南中信国安公司欺骗他,这个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该公司认为,项目是由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管理并销售的,中信国安公司的账户实际也是这家公司在使用,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事宜都是这家公司负责,中信国安公司只是负责提供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的证件。

该公司称,其已经根据三亚海方公司的要求提供过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证件,至于什么原因没有办成,该公司不清楚。

海南中信国安公司还表示,2009年6月19日与三亚海方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约定海南中信国安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只收取固定收益即转让土地及项目的股东收益金,不承担经营风险。中信国安公司的账户实际是由三亚海方公司使用,房款也是由其收取,并用于项目建设投入,因此不应该由中信国安公司返还该房款。

该公司同时认为,闫先生要求支付差旅等费用损失10万元,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所以不能支持其赔偿请求。

二审判决

解除认购书 房企退赔房款利息

二审法院海南第一中级法院查明,截至二审庭审之日2015年10月22日,中信国安公司未取得涉案楼栋的预售许可证。

海南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认购书没有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载明的主要内容,仅为预约合同,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判令解除认购书、返还双倍定金及购房余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二审法院的不同观点是:闫先生逾期付款,不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根本原因,而且仅晚支付7天,违约情节轻微,且海南中信国安公司收到款项后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接受付款行为,其现主张购房人违约、定金不退,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中信国安公司另主张购房款由三亚海方公司收取并实际使用,应由三亚海方公司返还,没有事实根据,且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中信国安公司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不仅未能取得预售许可证,还长期占有购房款用于投建其涉案项目,从中获利,综合双方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购房者合理成本支出等因素,法院认为仅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者的实际损失,酌情判令开发商再支付占有使用除定金10万元外的购房余款832960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4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闫先生另主张赔偿损失10万元,因其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10日,海南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海南中信国安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双倍返还定金。

至今未获赔款 原告申请强执

虽然二审判决已生效数月,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海南中信国安公司仍没有履行任何一项终审判决义务,该退该赔的钱一分没退没赔。陈吉波律师告诉记者说:“我们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除闫先生外,中信博鳌山钦湾还有其他数名购房者也起诉了海南中信国安公司。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调查发现,另有购房者已选择向海南省政府投诉。2015年2月3日,一名施姓女士在海南省政府官网上反映称:其于2011年4月买房,当日付清全部房款,至今快4年了,仍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她要求退房,并称:“我没有理由和信心继续支持中信国安的烂尾楼。”

市场观察

海南生态资源诱人 房地产市场火爆

新浪乐居监控数据显示,2015年1月至12月,海南商品房累计成交71385套,同比2014年上涨10%。

“海南省房地产投资占据固定资产投资的半壁江山,已批准代售商品房数量较大。”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丁式江公开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海南购房者中,投资、养老、度假都有,其中养老置业占到大多数,以45岁至50岁的购房者为主,他们多数看中海南的气候及环境,为退休后的养老、养生和休闲做准备,同时也存在一部分子女为家里父母、长辈购房养老。

然而,在海南房地产市场火爆的同时,海南楼盘的负面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注意到,海南无证销售的楼盘不是孤例,仅2015年,就有海口的“香江豪庭”楼盘、三亚的“金手指三亚壹号”项目和万宁的“中南芭提雅”项目因无证销售被媒体曝光。

在房地产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教授看来,海南旅游市场迅速发展,大量房地产公司进入海南买地开发,在地产项目大增的同时,由于其建设进程时间很短,所以对房地产的监管工作跟不上。

专家提示

消费者购房应先看企业资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我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专家董藩教授提醒市民,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必须具备的“五证”即《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购房者有权核查这些证件。

董藩教授提醒市民,在购房时要注意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有相关合法手续。

房企涉嫌欺诈 最高赔一倍房款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民向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解释,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等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文/记者 江丞华 制图/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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