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
项目没有报建手续 房主起诉要求退款
正式的购房合同一直没签,新房也迟迟未交付,闫先生感到不安。“闫先生想跟开发商协商,把房子退掉,拿回自己的购房款,但开发商不同意。最后,闫先生找到我,要求走法律途径。”陈吉波律师回忆,接到闫先生委托后,他随即去了万宁市房管局。
“中信山钦湾属于万宁市房管局管理,我去那调查时,房管局(万宁市)一位副局长告诉我,中信山钦湾项目有两栋楼办不了预售房许可证。其中,包括闫先生所购房屋所在的楼。”陈吉波说。
据陈吉波介绍,中信山钦湾部分楼栋无法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是因为该项目没有报建手续。
2015年夏天,闫先生将海南中信国安公司告到海南省万宁市法院,要求解除认购书,海南中信国安公司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对于这10万元损失,闫先生解释说,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自己多次来海南,并多次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法庭上,海南中信国安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未实际履行,现已无履行的可能,同意解除,并退还购房款(含定金)。
但该公司称,根据认购书约定,闫先生应在2011年3月30日前付清尾款,但其迟付了一周,已构成违约,在其先行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并赔偿1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解除房屋认购 没有额外判赔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认购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对解除认购书的意见达成一致,故依法可予以解除;闫先生要求认购书解除后返还定金及购房款,开发商表示同意,故闫先生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
但万宁法院同时认为,闫先生存在逾期支付购房款的情形,在履行认购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后,闫先生的实际损失已能够得到弥补,故开发商不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所以,闫先生要求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1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闫先生要求上诉。闫先生认为,海南中信国安公司因没有合法的报建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导致涉案房屋不能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一审法院未认定,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对法律事实有重大遗漏。
他说,一审庭审中,海南中信国安公司承认销售的商品房根本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报建手续,也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直欺骗当事人,还与合作方存在纠纷,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导致项目房产无法完善手续。
他还表示,自己多次往返万宁,期间产生食宿费和交通费53520元,加上自己多次委托律师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总计十万余元。一审法院未对闫先生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核查、认定,属遗漏重大法律事实。
闫先生认为,双倍返还的定金是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到五年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4月9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中信国安公司应向闫先生支付236374.49元(应计算到付清款项之日),加上实际处理纠纷的机票差旅、误工等损失约十多万元,损失金额远远高于10万元的定金。
他同时表示,自己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与中信国安公司存在的严重过错不能相提并论,且未造成中信国安公司实际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具备适用公平原则的条件,中信国安公司理应赔偿占用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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