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蹊跷谜团
刘江华所在的医药企业起诉销售商与陈先生,以双方恶意串通,侵害该公司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销售商与陈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将房产过户给医药企业。
与此同时,医药企业还向法院就房产销售商与陈先生调解过户房屋产权一案申请再审。
庭审过程中,更蹊跷的事情暴露出来。销售商与医药企业和陈先生双方都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两份合同除了购房人及房价款不同之外,其余内容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竟是完全一样的。
对于医药企业提出的种种质疑,陈先生表示,1995年,销售商的老总欠他钱,于是拿房子抵债,只是让陈先生补交了差价。当时说房子出租着,到期后再交付。后来该老总去世,事情就拖下来了。直到2008年他起诉才拿到了产权。
而销售商也辩解说,原来公司老总去世后留下一个烂摊子,公司连购房人资料都没有。为了解决产权问题,公司曾发布公告,要求购房人到物业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结果陈先生提交了购房合同,而医药企业却没交。直到打供暖费的官司,公司才发现医药企业也有一份购房合同。
2010年,医药企业提起的再审申请和诉讼先后有了结果。法院认定销售商与陈先生达成的产权过户的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经实际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医药企业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申请。
另外一案,虽然法院确认了销售商一房二卖的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医药企业的利益。但由于销售商与陈先生的购房合同经过诉讼并已实际履行,医药企业也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是恶意串通,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两份裁判文书给医药企业传递了一个相同的信号,可以另行主张赔偿,但房子是别想要了。
刘江华和单位不甘心啊,时间过去这么久,北京的房价已是天壤之别!
只能吃哑巴亏减少损失
看完医药企业一方的诉讼材料,宋彦禄律师找到了多年败诉的症结。
宋律师说,要房是之前医药企业的唯一诉求。但不能否认的是,陈先生与销售商签订的合同已由法院确认,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陈先生就是善意第三人,他所获得的房产也属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虽然医药企业很无辜,也看似占着理,但要房子的诉求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宋律师告诉刘江华和医药企业,如今只能现实一点,尽可能要回钱来,挽回一些损失。
2014年8月,宋彦禄律师代理医药企业再次起诉销售商,请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书》,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利息损失。
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销售商返还药企50余万元购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利息总额几乎等同于购房款。
宋彦禄律师提示说,现实中一房二卖的情形并不是个例,购房人在购房时一定要万分警惕,一旦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积极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此案中的医药企业,如果在当年约定的过户之日到期后就立即诉讼,也不会吃了这么大一个哑巴亏。
(文中涉案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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