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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碰到延期支付房款 违约责任怎么追究

house.fjsen.com        2016-01-14 15:00:03      江嘉宜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李婷婷        我来说两句

买家吴斌(以下均为化名)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前支付完全部购房款,碰巧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当两种情形同时发生时,究竟该追究谁的责任?去年年初发生的这起官司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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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开发商逾期交房

买家房款未付清

2010年农历春节期间,吴斌回到老家嵊州,寻思着要以自己的名义为父母买一套大房子。

多次比较后,他决定买下一套尚未交付的商品房。房子建筑面积约167.02平方米,总价120万元。2010年2月28日,吴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首付比例及按揭贷款等相关事宜做了约定。当天,吴斌便支付了36万元的首付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把符合交付标准的房子,在2012年3月31日前交付给买家吴斌,同时办理好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未能按约定如期交付,开发商按日支付总房款的0.02%,作为违约金。

首付款支付完毕后,2010年12月20日,吴斌与中国农业银行乐清支行工作人员就购房贷款事宜进行面谈,并签署相关文件,但因买家吴斌不符合贷款资格,银行最终没能同意发放按揭款。

银行购房按揭通不过,吴斌与开发商协商分期付款,在房子交付前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交房前几个月,也就是2012年初,吴斌于1月21日、3月16日分别向开发商支付了两笔30万元的购房款,剩余的24万元房款没有支付。

恰在此时,原定于2012年3月31日前交付的房子,开发商直到2012年9月10日才进行消防备案,2014年3月初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完成房产的初始登记手续。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这是开发商违约。

而另一头,吴斌在房子交付前仍未付清余款,因此,2013年1月31日,开发商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吴斌寄了《交房通知书》,通知其与2013年2月1日至25日期间内来办理交房手续,没得到吴斌回应;2014年3月8日,办理完相关产权证的开发商又再次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吴斌发出《交房通知书》,要求其在2014年3月30日前配合办理公证委托和房产证办理需交纳的相关费用,吴斌还是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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