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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6:00:02 毛玉婷 武法宣 来源:华西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婷婷
我来说两句
何晶晶(化名)父母在离婚时有一套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他们签订协议,约定将这套房屋归父女两人共同所有。何晶晶成年后发现,父亲已经将房屋全部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为此,她将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父亲将约定房屋50%的份额登记在自己名下。华西都市报记者于12月14日,从成都武侯区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何晶晶的诉讼请求。
1999年,何晶晶父母离婚。当时,他们有一套位于武侯区的房屋,还没取得房产证。在离婚协议中,父母亲双方约定,这套房屋由父女二人各得50%的面积。何晶晶称,父亲在离婚后没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近期,她才知晓父母协议内容,并发现父亲已经将房屋全部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于是,她将父母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并要求父亲协助自己,将上述房屋应得份额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
何母认可她的诉讼请求,认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父亲何某辩称,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协议中,他与何晶晶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现在,他撤销了赠与,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外,何晶晶在2001年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就已经知晓离婚协议的约定,因此,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成都武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父、何母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给子女,这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的协商。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约定给子女通常是双方对财产分割折中的处理方式。何父、何母已登记离婚,约定的财产分配已生效,何父不得随意撤销。此外,法院认为,何晶晶主张为确认涉诉房屋50%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是所有权关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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