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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未报建拆迁遭遇零补偿

house.fjsen.com        2015-05-11 09:57:35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15年前,海南省东方市村民谭小芳家自建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拆除,政府未给予安置补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方市政府强拆于法有据,但仍应当对谭小芳家进行补偿安置。

2000年12月,因八所渔港扩建需要,东方市政府强制拆除了谭小芳家位于该市原八所镇前哨路西边的房屋,未给予补偿安置。2002年11月,谭小芳丈夫黄炳坤向东方市政府提出赔偿请求,东方市政府答复称不予赔偿,但同意给予10812元补助。黄炳坤及谭小芳不服,向相关部门申诉,但一直未得到补偿安置。后谭小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6万余元。

谭小芳诉称,1981年黄炳坤取得原东方县八所镇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东方县八所城市私人建房用地证明书》,拥有231平方米土地合法使用权。同年,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154平方米瓦房。2000年10月24日,东方市政府以建设渔港为名,将不在渔港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列入拆迁对象,随后,趁他们家里没人,强行用推土机将涉案房屋拆除,给她的家庭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东方市政府则辩称,黄炳坤是于1981年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但该证明书明确告知六个月内不使用土地者,此证作废。黄炳坤取得证明书后一直未报建建房,其持有的证明书已作废,土地另行安排。1999年,政府决定征地时,黄炳坤所建房屋属非法占地及违章建筑,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

海南二中院一审后认为,政府强拆行为合法,但仍需向谭小芳家作出补偿。在法官调解下,东方市政府同意一次性给谭小芳补偿现金47万元,并安置一套廉租房。至此,这起长达15年的历史积案得以圆满化解。

■以案释法

历史遗留土地房屋被拆应补偿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属于历史遗留土地被拆迁征用补偿问题。谭小芳的丈夫黄炳坤于1981年4月8日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并在该地上修建房屋并事实居住,其对涉案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东方市城建局将谭小芳的房屋划归拆迁范围,在谭小芳逾期未拆迁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东方市政府关于黄炳坤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后一直没有报建建房,其持有的证明书已作废,被强拆的房屋属非法占地及违章建筑,故不予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表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是解决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方法。在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中,应着力解决好群众诉求,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超出政策法规界限或者不能一时解决的,也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努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同时,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加大帮扶力度,给予更多关爱,确保群众生活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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