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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4 17:28:49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陈先生看上的房子位于晨光国际花园小区,面积136平方米,总价176万元。房子各方面的条件,陈先生都很满意。在去年10月9日,他与开发商签住宅认购合同,双方约定在12月10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文件。
为此,陈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
去年12月10日,陈先生如约前往售楼处办理签约手续,但没想到却出了问题。
原来,开发商要求陈先生先支付购房款再签合同,而陈先生却坚持先签合同再付款。“肯定是先签合同,再交钱的,哪有合同还没签就交钱的。”
因为双方都不松口,当天没能签约成功。一个星期后,陈先生与妻子再次前往售楼处,但还是没能签约。
“不是我不想签,只是开发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所以,陈先生要求,要不就先签合同再交钱,要不就退定金,但都遭到了拒绝。
去年底,陈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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