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
7.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重点承接台湾地区产业转移。取消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由大陆方面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品牌企业赴台湾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探索闽台合作研发创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参与制定标准,拓展产业价值链多环节合作,对接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
8.扩大对台服务贸易开放。推进服务贸易对台更深度开放,促进闽台服务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对台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框架协议下,先行试点,加快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自贸试验区内服务行业的资质、门槛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允许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具体营业范围由工商总局会同福建省发布)。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推动两岸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接,将台胞证号管理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范畴,方便台胞办理社会保险、理财业务等。探索台湾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任职。深入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创新合作形式,加强两岸司法合作。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扩大对台知识产权服务,开展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
电信和运输服务领域开放。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及大陆境内多方通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直接申请设立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并仅向台湾船东所属的商船提供船员派遣服务,无须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对台湾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审核或审批。
商贸服务领域开放。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申请成为赴台游组团社的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允许台湾导游、领队经自贸试验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执业。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举办展览,委托福建省按规定审批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的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
建筑业服务领域开放。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接福建省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允许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提供相应服务。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个人业绩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大陆企业资质时,可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
产品认证服务领域开放。在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允许经台湾主管机关确认并经台湾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大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台湾检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与大陆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检测范围限于两岸主管机关达成一致的产品,产品范围涉及制造商为台湾当地合法注册企业且产品在台湾设计定型、在自贸试验区内加工或生产的产品。允许经台湾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台湾检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承担认证服务的范围包括食品类别和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在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允许经台湾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台湾检测机构与大陆认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对台湾本地或在自贸试验区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台湾和大陆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时间,可共同作为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评定依据。
工程技术服务领域开放。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但须具有相应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可以聘用台湾建筑业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但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职称要求。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可依规定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的限制。允许台湾建筑、规划等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大陆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专业技术服务领域开放。允许台湾会计师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台湾会计师应取得大陆会计从业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允许取得大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内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体办法由福建省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允许符合规定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允许台湾地区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港澳相关医疗专业人员按照大陆执业管理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医疗相关活动。允许取得台湾药剂师执照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取得大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大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并执业。
上述各领域开放措施在框架协议下实施,并且只适用于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
9.推动对台货物贸易自由。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自贸试验区对台小额贸易管理方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两岸电子商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台商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可参照大陆企业同等条件。检验检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入境快件采取便利措施。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外,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商品有关手续。对台湾地区输往自贸试验区的农产品(19.40, 0.96, 5.21%)、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进一步优化从台湾进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的审评审批程序。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0.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推动人员往来便利化,在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便利的台湾居民入出境政策。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入出境等方面给予便利。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企业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提供便利,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入境、过境、停居留便利。自贸试验区内一般性赴台文化团组审批权下放给福建省。加快落实台湾车辆在自贸试验区与台湾之间便利进出境政策,推动实施两岸机动车辆互通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推动厦门—金门和马尾—马祖游艇、帆船出入境简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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