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泉州市农村村民住房用地难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通知》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范围。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经规定的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县(市、区)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在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外的镇乡、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
引导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通知》要求,要合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在城镇规划区内,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危旧房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计划,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对于短期内(5年内)未能纳入成片改造的农村村民住宅,不得以属于镇区规划范围或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简单搞“一刀切”,限制农村村民翻建自有住房,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批准就地翻建。
在城镇规划区外,在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申请应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聚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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