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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5 16:03:11 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并无管理疏漏 因未尽提示义务担责
在京经营早点摊的安徽女子小佳(化名),因将燃烧后的煤渣倒在井盖上处理导致化粪池爆炸,其被飞溅的井盖碎片击中脸部,几近毁容。认为物业公司对化粪池管理不善导致惨剧发生,小佳将北京首佳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5.6万余元。一审被判决赔偿9万元后,物业公司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4岁的小佳和父亲在朝阳区太阳宫附近经营早点摊。2012年11月30日早7时许,小佳将煤渣倒在早点摊附近的井盖上处理时,突然引发爆炸,飞起的井盖碎片击中了她的面部,造成头面部严重受伤,右胳膊、腿部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小佳认为,物业公司未对该井盖进行妥善管理,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提出索赔。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其已经按照规定对化粪池进行了清淘维护且每年进行两次,尽到了管理职责。小佳受伤系自身行为导致,该公司不存在管理疏漏。
经法院查明,被炸井盖上标注有“污”字样,北京市对化粪池的井盖标注并未有其他特殊警示要求。法院认为,小佳将燃烧后的煤渣在井盖上进行处理,煤渣进入化粪池是导致沼气爆炸、井盖破裂致其损害的原因,就此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已对化粪池进行了疏通、清淘工作,且符合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最高级别标准的要求,原告称物业公司未妥善管理不成立。北京市对于化粪池等富含沼气的空间的井盖标注并未有特殊规定,未要求设立警示标志,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该种管理义务超出了合理范围。
同时,小佳长期在此经营早餐,存在明显使用明火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知悉化粪池内有较高浓度的沼气,在附近使用明火存在爆炸危险。物业公司未尽该提示义务,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9万元,后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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