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鼓山镇埠兴村村委会主任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方送上的好处费12万元。日前,他被晋安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5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担任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帮助林某(另案处理)承接基建工程,分4次收受林某贿送的工程好处费共计12万元。
肖某某为了从埠兴村领取被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找到埠兴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2007年,肖某某在得知晋安区省市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埠兴村后,通过陈某某利用现金报销单形式获取不应领取的工程款利息94万元。为表感激,肖某某于2007年10月向陈某某贿送好处费5万元。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向陈某某行贿数额5万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肖某某向陈某某行贿时间发生在2007年10月,而其受贿犯罪行为从2006年持续至2008年8月才终了。肖某某行贿犯罪的追诉期应从其受贿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2008年8月起算,截至2014年1月案发时止,已经过5年多时间。他的行贿犯罪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该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能通过家属主动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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