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文聚:
不动产登记是为了依法治国
首先,按照西方观点,不动产的权利链条、权利边界、权利内涵不清楚的话,几乎不可能让不动产流动起来,从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目前,已经到了政府必须下决心解决历史老大难问题的时候了。
其次,现实迫切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调整还没有实现市场机制,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很难落实。现在讲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但是经营权都没有说清楚怎么放活呢?
第三,今后不动产登记能解决的问题,房价、反腐、征税等都不是重点,而是依法治国。不管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都需要更加精细、严格的管理才能进一步支撑国家发展。
第四,土地学科的发展就是权利和地籍的问题。我认为,“权”跟“籍”就是一回事。记在簿上叫“籍”,“籍”反映的是“权”,此举就是要把“权”说清楚。不过,问题是,如果把“籍”说清楚,能把“权”讲明白吗?
贾康:
不动产登记倒逼官员财产公示
我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实现治国核心理念和战略层面任务的基础条件。从现代国家角度来考虑,管理的前提必须有清晰信息。全景不明、细节不明,谈何优化结构?信息不全、不真,谈何政策设计?
一个现代国家,产权保护制度的前提是产权登记制度。不动产是恒产,是最根本的“产”,产权保护的前提就是必须要有像模像样的产权登记,就像出生的孩子,必须有规范的出生登记、确认户口。
在此基础上,也会产生很多正面效应。比如,信息平台显然会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的优化;比如,支撑中国必须推进的反腐。因为在授权范围内,暗账都能翻明;又比如,在不动产具体情况出来后,可以很好地进行土地整理。
我觉得,有四个突出问题的认识与处理,会得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直接支撑:
第一,规避灰色、黑色收入。将不动产登记具体到企业、自然人,理清楚所有的东西,就必须要依法登记。这样不合法的自然会得到解决;
第二,为政府调控、政策设计提供更高水平的技术性支撑。20多年来的城镇化加速发展,导致不动产进入急剧升值的轨道,随着财产配置出现了收入的两极分化和差异明显扩大,对收入和财产的演变,需要有一个客观真实的信息系统;
第三,倒逼官员进行财产公示,推进全面财产报告。按道理,官员财产应该有报告制度,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财产应该有公示制度。可以规定,凡是新提拔的干部,不论哪个级别,前提是财产报告和财产公示。十年出头,充其量20年,中国就解决了财产公示问题。对于历史长河来讲,20年不算长,这考验的是高层决心;
第四,形成现代意义的税制,进入现代国家治理。尽管有内部激烈争论,但从历年来的文件要求,都锁定了房产税。现在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关键是以2016年为节点,中央强调财税配套改革重要和基本的事项要见眉目。这实际上是要给2017年的十九大做铺垫,也是给2020年全面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做铺垫。
实际上,不动产登记对整个法治化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长治久安,具有全面的支撑作用。现在虽然称为暂行条例,从未来前景来看,不排除若干年以后,上升为“不动产登记法”,这将是一个动态过程。
严金明:
不动产登记的四个意义
财产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十几年前,美国在统计财产时,不动产占其整个财产的73.2%。虽然中国没有看到过这方面的明确数据,但是根据估计,不动产占整个国家财产的比重在2/3以上。
要管理这么大的财产,首先要摸清不动产的家底,某种程度上也是摸清不动产的“国底”。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政府科学管理的基础。从以前的行政规章到现在的行政法规,这是首次将不动产登记法律化。
现在颁布的《条例》,有四个关键词:整合、规范、方便、保护。这基本上概括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具体来说,有新意的地方在于:1.整合了不动产登记十大方面的权利;2.提出不动产单元的概念,将来要规范衔接;3.方便群众,比如,30个工作日办齐不动产登记的手续等;4.各个部门信息的共享。
不过,这也给管理者提出挑战:一是,由于传统管理的惯性,30个工作日未必能够实现登记全过程;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碎化,登记单元的划分需要研究,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业部门负责,还没有统一在国土部门,这需要一个过渡期;三是,原来多部门登记到统一登记,所涉及部门需要进行有机协调。
楼建波:统一信息平台
将提供及时全面信息
这个《条例》的定位是“整合”不动产登记。我们不是从没有登记变成有登记,而是从分散登记变成统一登记。从权利公示的角度,统一登记和分散登记,二者在公示的法律效果上并没有多大区别。
《条例》第5条列举的可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都是目前已经开展的不动产登记。当然,随着登记机构、登记簿和登记程序的统一,权利人办理登记的时间和费用成本都会降低,权利公示的准确性和效率都将大大提高。
从不动产行政管理和税收提供基础支撑的角度,原来分散在各个登记机构的信息的叠加,和统一登记后统一登记机构掌握的信息,在量上面不会有太大的实质性变化。统一的信息平台将为不动产市场宏观调控、不动产税收提供更及时全面的信息。
《物权法》说统一登记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而当时国土部和住建部的规章只是规范分散登记下土地和房屋的登记。从法治来讲,我们应该实施统一登记,而且要由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统一登记的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条例》出台最大的意义,是使得不动产登记有了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统一依据。事实上,《条例》里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对《物权法》的尊重。而《条例》的实施也将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一、此次不动产统一登记,既是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和依据的“四统一”,更是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登记上的统一。
二、信息化,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亚洲的新加坡、日本、我国澳门地区都做得比较好,欧洲的瑞典也有很多经验值得学习。
三、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一些专业化的中介和专业人员的服务,将来有可能会发展起来。国土部一直在推动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尤其将来实现统一登记以后,各地的登记程序和要准备的资料、格式的统一,将为登记代理人的全国执业创造条件。这些中介机构,也许5年、10年以后,会在我国有很大发展。
王文:社会达成
保护不动产的共识不易
从历史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是2007年《物权法》以来的落实和延续。这背后折射了整个中国社会的进步,不论是民众思想观念,还是政府执政能力。
从社会共识的角度来讲,以物权归属为重要基础的社会制度的分歧一直都存在。由过去的不敢谈不动产,到现在的必须要保护不动产,社会达成共识很不容易。另一方面,以登记为主的工作方法反映了政府的治理能力。技术发展促使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
至于意义,有三个层面:
第一,从个人层面,对个人物权财产起到实质性保护。《物权法》的推出是法律理论上保护的开端,然后个人财产登记是个人财产被实质保护,是法律对个人财产的落实和认可;
第二,从社会层面,明晰的产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更重要的是推动了社会的团结;
第三,从国家层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除此之外也会产生附带作用,比如反腐、房价调整、房产税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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