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当前福州市安置现房紧缺状况,解决被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福州市近日下发了《关于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按照意见,开发商的房源或福州居民手中多余的商品房或安置房,可以卖给政府了。
《意见》中明确,由各区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的购买主体。回购安置协议可以由原征迁实施单位负责。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的商品房为建筑面积在45㎡到135㎡,且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或竣工。安置房为建筑户型面积在45㎡到135㎡,已竣工并办理安置结算手续,原被征迁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或按维权政策、人口政策予以确权安置的安置房,相关权利人共同具结自愿出售,并经七天公示无异议,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尚未装修入住。
购买价格方面,商品房的购买价格由区统购单位委托抽签选定的七家评估机构对统购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以平均价格为基数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协商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对于个别特别适合其急需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房,但协商确定的价格无法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的,由统购单位研究把关后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安置房的购买价格由区统购单位委托经抽签选定的七家评估机构对拟统购安置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然后以平均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安置房层次调节系数以五层为零计算,层次每增加一层,价格增加50元/㎡;每降低一层,价格减少50元/㎡。
主要的签约形式分为预订方式和买断方式。
预订方式由区政府指定的购买主体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订合同,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不超过20%的预订金,锁定房源及房价。买断方式由区政府指定的购买主体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生效后的相应进度节点分批支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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