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可查询吗?
有限定,泄露信息要担责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条例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见,法律将自然人的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指的是不动产权的所有人,如房子是自己的,就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若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去查询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是指和不动产所有者有直接关系者,比如夫妻等,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也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查询债务人名下的已确权房产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其查询所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以保护个人的房产隐私。因为房产信息,既是个人的财产信息,又是个人的重要隐私,特别是其涉及个人的家庭住址,是个人的核心隐私,不得泄露或者用于不正当的目的。否则,将使公民的财产状况暴露在公开的环境之中,这不仅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犯,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其他附带的负面影响。
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了其保密义务。如果其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房本没地证?
登记簿统一来解决
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其中,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的统一,是统一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条例第八条对登记簿册的统一设立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从法律层面实现了登记簿册的统一。这将解决长期以来我国房产所有人房地“分家”的现象。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房产所有人拥有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少人担心,国有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到期该怎么办?虽然《物权法》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目前房产所有人只有房本没有地证,很多人还是感觉不踏实。条例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房产与地产的统一,变多个本为一个本。
根据制度设计,统一的登记簿册将注意各种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衔接,把土地权利的登记作为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把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的登记作为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登记的基础。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权属关系明确,即不动产统一登记。今后,统一登记的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农村土地将更顺利、完整地流转,也便于农村土地更合法规范地进入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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