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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16:00:46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事件发酵 一审诉至区法院判处维持行政处罚
2014年8月8日,关某春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惠城区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惠城区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惠城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依据,被告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受案登记表》,有被损坏车辆的照片、取得了原告关某春砸车时使用的工具——扳手,有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被砸车辆的车主、原告关某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依据,足以证明原告关某春故意砸毁小矫车后挡风玻璃的事实;被告惠城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立案,依法对涉案的原告关某春进行询问调查,对相关知情人、现场等进行调查。在将原告关某春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时,向其家属送达了《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告惠城区公安分局在对原告关某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对原告关某春告知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所违反的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进行司法救济的期限及途径等内容。同时,被告惠城区公安分局向被拘留人的家属发出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述证据、依据证明,被告惠城区公安分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惠城区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新进展 程序违法成争议被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12日,关某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庭审中,关某春提出公安局存在程序违法,理由有三:一是其之所以拒绝签名是因为派出所询问笔录造假,证人笔录和现场情况说明自相矛盾,并且,笔录上有执法人员何某某的签名,但是关某春从未见过他;二是关某春认为砸车是因为物业违法收取停车费耽误了店铺生意,是无奈之举,事后,已与被砸车主达成调解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是因为民警干预;三是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后,向被拘留人的家属发出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通知书制作日期是4月26日,但是信封显示日期是5月11日,关某春认为回执和实际寄出时间不符,公安局是为了逃避程序违法才造假。
对此,惠城区公安分局答辩称,关某春为泄私愤,故意持械损毁他人财物,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潘子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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