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可能性较大
尽管佳兆业声明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否认,但接近佳兆业的人士称,债务重组很可能是佳兆业事件接下来的发展趋势。
债务重组并不等同于破产重组,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目前来看,佳兆业还未到资不抵债、破产清盘的地步。香港银行公会曾颁布了处理香港公司财务困难时的有关指引,鼓励债权银行之间相互配合和合作,尽量促成挽救公司免于倒闭的财务安排。
熟悉香港上市公司规则的法律人士分析,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上市公司对濒临破产、财务困难的公司可进行债务重组,一般是进行财务重组,财务重组的方法主要是公司的大股东在出现财务困难时通过与银行的谈判,通过债转股或者短债转长债的方法,降低公司的债务水平。这种挽救方法一般需要公司的管理层能继续留在公司经营。
另外一种方法是从外部引入一个新的投资者,这对于投资者是属于反向收购,收购者实际上是买一个重新经过债务安排谈判的上市壳。
上述法律人士判断,佳兆业可能的选择会是第一种财务重组的方案。北京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债务重组可能会债转股或者债务延期,所以关键是在重组而非破产;透过债务偿还计划来重组一间无力偿债的公司,有时比解散公司的好处更多,例如上市公司可以将上市资格的价值实现,尽量提高债权人获得的回报,而且可保存许多职位及其它无形的公司资产。
那么债务重组的程序如何进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6(2) 条规定,必须得到以人数计大多数(即“人头票”)及以价值计四分之三的债权人或成员(或其类别)同意,方可进行债务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债权人及股东通常会先行磋商,然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很大机会具备第166(2) 条规定的会议所需大多数。此项申请可以由公司、成员、债权人及(如属清盘)清盘人提出。
因此,佳兆业是否可进行债务重组,并非佳兆业董事会自己说了算,而是应与债权人、股东协商。
目前而言,佳兆业事件还在进一步恶化中,现金流状况是否能得到改观,与房源何时“解锁”、债务状况息息相关,销售何时恢复正常也难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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