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向开发商
昨天,记者采访了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的陈成梁律师。陈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开发商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那么就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的终止时间。就算有约定承包的终止时间,那么这也是合同相对人之间内部的约定,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只要是车位的买受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承包者可以代表开发商,那么这份买卖协议就是有效的。
陈律师认为,有承包协议在手,有印有开发商行头的合同纸,加上有林某的个人私章,足以认定林某有资格代表开发商签这个合同。至于小区开发部的公章是否真的,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作为普通的购房者,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必要去鉴定这个公章的真假。
因此,陈律师认为,开发商涉嫌构成“一女二嫁”。基于程先生没有拿到产权证,达不到公示的效果,不能以此对抗第三者,因此程先生很难要求拿到产权证的车位者退出车位,他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果程先生当初买车位时,有到相关部门去做一下预登记,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