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谁来“确保”?
记者: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流转后,随着工商资本入村,大量连片的耕地被改变农业用途,有的虽然与“农”沾点边,但也不种粮食,流转土地“非农非粮化”问题严重。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为何不提倡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
王小映: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尤其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要防止两类现象:一是出现大量的所谓“不在地主”或兼业农户的情况。农民进城了但不放弃土地,却又不用心经营土地;有些农民跨省迁移,土地仍然保留在手中不流转出去,可能就撂荒了。这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农业发展很不利。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些工商企业资本以投资农业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土地投机。这两类现象都要进行规范。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尤其是受让土地要做一些管制,因为农业本身经营效益比较低,公司进入农业并大规模承租、受让土地,要考虑到底会给农业带来什么?它们的真正目的是什么?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公司企业以发展农业的名义大规模承租、受让土地,然后进行“非农非粮化”经营的现象,这对粮食安全很不利。
对于公司经营农业尤其是受让土地,政府要进行必要的许可管制。哪些行业、哪些产业可以进入?哪些要限制进入?进入农业的公司需要哪些资质、是否必须有经营农业的经验?能否受让土地?对这些都要进行必要的政策规范。有一些领域,比如设施农业、农业科研实验和养殖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高技术投入,这些投入是农民干不了的,政府可以引导公司进入这些领域。对于粮食生产,应当更多地培育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让留在农村的有经验、有能力的农民家庭由“小农”发展成为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进行规模化粮食生产。这样有利于防止土地“非农非粮化”,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
“宅基地”该如何流转?
记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性用地,一类是公益性用地。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那么,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是什么意思?它将给普通老百姓带来什么?
王小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集体所有性质的工业用地及其他非农产业用地,包括规划为工业、商业、旅游、商品房用地的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要入市的话,肯定要和城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并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中央文件提出的“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涵义:
第一,在一级市场上实现并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一样,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三种方式进入市场,形成统一的一级市场。
第二,在二级市场上实现并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就可以和国有出让土地一样进行转让,形成统一的二级市场。这意味着,将来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管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第三,在市场监管、税费义务等方面与国有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要在政府统一的规划管制和市场监管下,和国有土地一样在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上进行“招拍挂”出让,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承担和国有土地一样的税费义务。在统一规划管制下,通过在市场开放、市场监管、税费义务等方面与国有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行同权同价。一块集体土地与一块国有土地,如果其区位相当、条件相似、规划用途相同,经过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入市,缴纳同样的税费之后,获得的收益也应当是一样的。同权同价就是这样一个概念。
这方面的改革确实难度很大。这样的改革无疑会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尤其是对于城市化地区、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和城乡结合部,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民能够更多地分享土地收益、分享财富增值。
记者:山东、天津等地有不少读者来信反映,当地存在赶农民“上楼”现象,把置换出来的宅基地用于填补建设用地指标。对这种现象应该怎么看?农民的宅基地应该怎样依法依规流转?
王小映:从现行法律来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用益物权,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只能“一户一宅”,不能“一户多宅”,就像经济适用房一样,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宅基地是一种福利性、保障性的住房用地,在现有法律下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
但问题是,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有流转的市场需求,因为农民进城或者举家迁移后,就面临将其转让出去的需求。目前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转让,但从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来看,必须改变这样的局面。从宅基地的取得和性质来看,虽然它是福利性配给的,但也是农民的财产。所以,无论如何,最终宅基地还是要逐步实现流转。
宅基地的流转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经济适用房改商品房的方式进行。首先要确认是否符合政府交易许可要求,确认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然后再补缴价款或者增值收益就可以进入市场。这方面的改革还要做一些区别对待,比如,要将“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违法用地等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进行分类管理。
现在的情况是,宅基地不允许流转,很多地方就通过土地整治来盘活农民的宅基地,让农民“上楼”,把宅基地腾退出来,从而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开展土地整治,通过整治来盘活农民宅基地是一条可行的路子,但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同时也需要两条腿走路,在发挥好政府作用的同时,也需要依靠市场去配置盘活宅基地,不能全部都交给政府。因为,如果唯一依靠整治置换的方法来盘活宅基地,就很难判断农民“上楼”之后财产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在市场缺失的情况下,宅基地及房屋值多少钱,就说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利益很容易受损。
从长远来看,必须逐步改革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让宅基地流转起来。比如,可以通过给集体补缴地价款、给政府补缴增值收益,以“付费升级”的办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升级为一种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如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整个土地和房屋就可以进入市场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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