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是不是强制流转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农民流转土地是不是自愿的,是不是自主作出这样的决定。比如说在选择是不是流转承包地,以什么样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在什么时间点上流转承包地,包括签订流转合同、谈判租金等过程中,农民是不是作为一个主体在发挥作用。
也有些农民觉得自己流转土地很麻烦,于是把自己的承包地归集起来,统一交给村委会或者一个中介机构,统一委托它去流转,这是可以的。但这也需要农民自愿,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必须保证农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很简单,能够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而不是村委会的,也不是哪个中介机构的。所以,一定要保证让农民作为流转主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流转土地的决定,这一点很重要。
怎么去落实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流转“三原则”呢?最为关键的是,政府、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把自己的角色搞清楚,尤其是政府和村委会。政府应当是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者,要保证这个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村委会也要搞清楚自己不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民才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即使农民将土地委托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和代为流转,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只是一个托管人或中介,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在土地流转中,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做的是提供一些服务,比如说沟通信息、撮合交易、托管等。不能自作主张、不顾农民意愿地流转农民的土地,尤其是不能强迫农民把土地交回来再去流转,不能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把土地流转出去。比如现实中就存在,农民委托管理的土地托管期已到,但是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将托管的土地超期流转出去了,这样的事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做。
怎样才算真正“确权”?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还没有开展确权发证工作,有的甚至还没有把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土地就被流转出去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如何化解可能由此引发的矛盾和隐患?
王小映: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后,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及时跟上。首先,开始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时候,承包地还是允许大调整的,土地权属不稳定。再者,过去土地确权登记的测量技术不是很发达。另外,也受到财力限制,所以实行土地承包制后就对农村大量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是比较困难的。现在看来,这种情况带来了很多问题,埋下了很多纠纷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要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果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完全转让给了别人,确权登记发证时可以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合同确权给受让土地的一方。如果农户通过出租等方式只是把土地经营权让与别人,那就要给这些农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农户统一把土地出租给了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承包地块的边界变得很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流转合同可以继续保持,但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可以重新指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测量、确权、登记和发证,完善相关手续。这样才能为后续的流转提供安全保障。
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相当重要。目前,土地流转市场已经发展起来,土地流转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出了迫切要求,必须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记者:《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属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同时指出,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这二者是否矛盾?应该如何准确理解“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的关系?
王小映: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确认,是对土地财产权利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要确认直接及于物(也就是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确权到物、确权到人。土地确权必须搞清楚两点:一是把“物”搞清楚,“物”就是土地,要调查清楚土地的形状、位置、四至边界。另外,要把“权”搞清楚,需要确权到人,确认这个“权”由谁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谁。这两个确认要无缝衔接,都不能存在问题。“权”对应“物”,这个“物”就归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样结合起来,确权才是完整的。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但是,在现实中这方面的工作远没有到位。有些地方在土地承包时,没有把土地发包到户,或者实行了承包制,但是没有承包到具体地块,只是承包到账,至于这块地到底位于哪个地方,有没有边界,都没有说明,这就是“虚拟承包”。这些虚拟承包的土地往往由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经营。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农户确股而不确地。即便如此,也要在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内部把农户的股权搞清楚。所以,要把土地确权和确认股份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不能混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简单地替代,不能说确了股就不存在土地确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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