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此次两会上对“房产税立法正在推进”的表态让房产税再次受到公众关注。为何房产税难产?房产税的定位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笔者看来,通过房产税来降低房价的愿望是不现实的,房产税的功能是给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稳定收入来源,使其摆脱“营改增”失去主体税种后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 这也正是此次中央对于房地产税立法的着眼点———地方财政体系的建设。在此基础上,房产税税率的决定权下放,更涉及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的探索和突破。
此外,如何协调针对房地产业的5大税种以及诸多政府性基金和收费之间的关系,甚至在征收房产税后是不是应当适当取消若干税种———以往很多税收改革的结果最终只是增加居民税收负担,这次的房产税改革能否跳出这一窠臼?这也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3月6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正在研究资源税,推进环保税、房产税立法,正在研究消费税范围和税率做适当调整。
因为楼继伟的表态,房产税再一次受到公众关注。有媒体报道,目前全国人大和财政部研究税费改革在同步进行,财政部已向国务院汇报了房地产税费改革的初步思路和方案。
为什么要开征房地产税?与市场期望房地产税成为房价调控的手段不同,此次推进房产税立法,并不是为了房产调控,而是着眼于地方财政体系的建设。事实上,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就是把“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列在“完善税收制度”一节中,而该节的第一句话则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由此可见,中央对于房地产税的立法早有通盘考虑,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
2009年,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拟定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就有一条是“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而在此后几年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都有关于房产税(物业税)的篇幅。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房产税是“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楼”。为何房产税难产?房产税的定位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
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该条例明确了“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同时规定了缴纳方式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尽管该条例做了如此多规定,但对“免缴房产税”的规定过于宽泛,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都排除在外,使得很多人产生这样的质疑,中国有房产税吗?
2009年房产税之所以再回到决策者的视野之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随着房价的高涨,很多人认为征收房产税可以降低房价。不过在笔者看来,通过房产税来降低房价的愿望可能是不现实的。尽管从短期来看,开征房产税会增加房产持有人的持有成本,可能会让房价往下走;但是长期来看,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并不大。比如说美国是世界上房产税最为完备的国家,但在2008年之前还是遭遇了房产泡沫。
那么,房产税的功能到底在哪?笔者看来,就是给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随着“营改增”逐步完成,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地方政府失去了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非常紧迫。在现有的财政收入体制下,地方政府要完成和其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收入,只能在卖地上下功夫——— 地方政府有将近一半的收入来自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但这个收入是不可持续的,近年来很多地区城市中心的财政收入增长不快而郊区迅猛增长,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成熟的市中心缺乏卖地收入,而郊区可以把诸多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更为重要的是,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不只是会推高房价,还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不少地区出现的鬼城就是明显一例。也正是如此,房产税才会再一次进入决策者的视野之中。
房产税为何能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房子不会移动,房子的价格和一个地区的公共服务密切相关。同时房产税还是一个好的利益共享机制。在现有的土地出让模式下,房产所有者所要缴纳的各种税收是在交易环节征收,几乎没有在持有环节征税。这意味着一旦房产升值,那么所有的增值收益都归于个人,而与社会无关。但是我们知道,一个地方房产的升值,并不是基于房产所有者的努力,而是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品质提升的结果。如果没有房产税,那就意味着所有的公共品所带来的收益都被私有化了。例如,公园边上的房子价格贵,那是因为市政投入而致并非基于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房产税就是个人向社会返还增值收益的一种形式。
在明确了房产税为地方税种之后,我们还有必要再行追问,它是属于哪一层级地方政府所有?是省一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如果将房产税定位为向居民的公共服务提供稳定收入来源,那么一个比较妥当的办法就是将其限定在最基层的地方政府———区县级甚至街道和乡镇。这一点,美国已经提供了足够多的经验。
如果把房产税定位为最为基层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那就势必要调整房产税的税率———让地方政府有足够的税率弹性来获得其必要的收入,中央只需要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就像目前的契税,法律只是规定一个区间———“契税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各省决定。不过在笔者看来,房产税的税率决定权可以更低一些,以和各个地区的房产水平相适应,以免出现有些地方吃饱撑死,而有些地区挨饿的情况。就像有学者所说的,“如果所对应的区域性公共服务水平已经很好,进一步支出的必要性就不复存在,那么税基虽然扩大了,但税率可以相应下调。”
不过,由区县一级政府下调税率,可能又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关系这样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在以往的历史中,从来没有将税种税率由区县政府决定的先例,最多是由省一级政府决定。最近财政部又在整理“税收洼地”,而“税收洼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地方自主权的一个体现。如果房产税能够在此方面先行一步,也算是探索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大突破。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针对房地产业的税种有5个,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此外,对房地产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近百项。如何协调这五个税种之间的关系,甚至在征收房产税后是不是应当适当取消若干税种——— 以往很多税收改革的结果最终只是增加居民税收负担,这次的房产税改革能否跳出这一窠臼?这也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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