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聂梅生看来,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争论已尘埃落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她认为,这意味着,房地产税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立法以后才会开始征收。
房地产税的立法,事关房地产法律制度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这二项改革均十分重大而复杂。曾经有一种看法认为,房地产税的立法,也可以是将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进行修改。
如今绝大多数专家倾向于同意,房地产税的立法,就是将“房地产税”作为一种全新的税种进行立法。这即是聂梅生所说的争论落定之意。作为一个关系到每户家庭切身利益的税种,将房地产税的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是非常正当的。
按照一种盛行的说法,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等与房地产有关的主要税种以及土地出让金。果如是,仅从数额上看,那也是一个伟大的税种,将无可置疑地夺得“全国第一税”的位置。
如果房地产税是这样一个全新的税种,而且要严格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那我同意任志强的说法,到2020年也征收不了。为什么?因为房地产税现在还没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十二五立法规划,就算它在2014年能夹塞挤入十二五立法规划,制定法律草案少说也要一年。
计算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这些税以及纳入土地出让金后各自所占的权重、份额,是一项无比繁杂琐细的工程,而且几乎没有可借鉴的国际经验。草案出来后,理应召集各层面代表进行论证甚至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亦即每年一次共三次审议),交付表决。算来算去,怎么也得5年。紧赶慢赶,所有的节奏都踩得很准,时间不浪费,最快也是在2019年完成立法。
2013年12月12日至13日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有专家认为,最有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是消费税和房地产税。按照这种思路,尽快推出房地产税,就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了。
财税改革,需要研究财政部长的看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3年11月19日发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提出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把握五个方面内容,其中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利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一是尽可能不开征新税种。并提出要加快房产税立法,推进房产税改革,要适当减轻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他在同期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重申“下一步房产税改革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奇怪的是,他一直提房产税改革,而不提房地产税的改革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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