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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10:44 来源:福州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也认为,车位抵押状态下进行出售,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操作手法,只要开发商售楼人员事先有明确告知购房者,车位目前处于抵押状态,解押还需要时间,就尽了告知义务,否则涉嫌欺诈。
闽侯县建设局提醒,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在获得房屋前,有权知悉房屋及其相关物业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预售)房屋时,应当告知消费者或者明示房屋的下列情况:……房屋设定抵押或者其他使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担保法》进一步规定,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也就是说,抵押情况下的房屋销售,销售方应当告知买方。买方也应有这方面意识,要求卖方说明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限制情况,已抵押的,是否已通知相关银行。
此外,闽侯县已于2011年开始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商品房要及时通过“闽侯县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签约备案,向销售方索取网上打印的正式合同。
(福州新闻网) | |
责任编辑:肖月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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